心理协会_章程
组织机构

简介English

  • 大连市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1999年9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大连市心理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其英文译名为Dalian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缩写为 DAMH。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我市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发展我市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宗旨:团结我市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为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维护和提高人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道德水平,预防心理疾病,预防心身疾病,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卫生从而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力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大连市民政局。本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大连医科大学行为医学研究所。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65号,邮编1160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采取适当措施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围绕心理卫生学科落实国家优生、优育、优教的三优政策。
    (三)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学科发展。
    (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七)开设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及兴办实体。
    (八)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九)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推荐心理卫生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举办其它有关心理卫生工作者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包括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院校毕业,具备有中级以上心理卫生及相关专业学科的专业技术职称者。
    2.从事心理卫生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职称,具有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三)团体会员 
      凡热心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学术、科研、教育或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 
      (四)外籍会员 
      外籍心理卫生专家,赞助本协会工作,对我市心理卫生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心理卫生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市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心理卫生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本会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经常务理事会审批,报省心理卫生协会和本会备案。 
      资深会员由本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聘任。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发给证书,也可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省级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并报本会备案。 
      外籍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授予证书。 
      港、澳、台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3.优先在本协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并可免费获取本协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学术期刊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 
    (三)团体会员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协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会员
    1.执行本协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和所在专委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 
      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心理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 
      (三)团体会员与会员义务相同(略)。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协会统一印制。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对其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者,需经本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我市会员代表大会,我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我市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我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我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我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我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审批新建专委会和申批申办期刊;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为兼职时,设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我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可推荐为下届名誉理事长。 
      第三十条 本协会谈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协会工作有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名誉理事,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心理卫生专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大连市心理卫生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文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协会专业委员会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委员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干部,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实施业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大连市科协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协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我市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协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我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我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提出经我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到民政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1999年9月经我市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